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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情况简报

        2008年1月28日-2月1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德国波恩举行。其中,28-29日为非正式会议,重点审议上次会议以来EB成员提出需要审查的项目、上次会议决定进行复审的项目、项目投资分析指南、简化项目审查程序、DOE现场审查问题、2008年CDM管理计划、CDM执行理事会各职位选举磋商等。因为这是2008年的第一次会议,前两天的非正式会议,新成员也有资格参加,将离任的成员也有资格参加,结果参加这两天会议的成员,超过了EB本身的成员总数。1月30日-2月1日举行正式会议,讨论批准了委任委员会、方法学委员会和小项目工作组等提出的决定草案,对被审查的项目的注册和签发、CDM管理计划、预算等事项做出了一系列决定。会议的主要结论总结如下:

  一、关于DOE问题审查

  执行理事会共听取了对四个DOE的审查情况。这四个DOE在过去被认为有问题, EB从而决定对其进行现场审查。委任委员会对审查情况进行了报告,认为他们都已经改正了问题,同意维持对他们的委任,不吊销委任资质。EB同意优先制定核实和核证指南。EB将征求各方意见后,尽快制定和颁布核实和核证指南。

  二、关于方法学

  由于上次EB会议以来,方法学委员会没有召开会议,因此方法学委员会没有给本次EB会议提供书面报告,会议只对上次EB会议遗留的方法学问题以及一些需澄清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做出决定。主要有:

  (一)决定批准由中国等提交的关于“氧化镁冶炼SF6替代方法学”。这样,我国氧化镁冶炼项目,如果采取替代SF6工艺,将可以作为CDM项目。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氧化镁生产国,开发这类项目有一定的潜力。请国内有关机构利用这个机会尽快开发这类项目。

  (二)决定延期批准额外性论证工具的修改方案。目前正在讨论额外性论证工具的修改,主要包括:投资分析、障碍分析及普遍性实践分析内容。待所有这些内容有了大家可以接受的结果后,再考虑是否批准。

  (三)确认ACM0006方法学中关于第14个情景(热效率提高)的解释为:“锅炉热容量不得提高”(只允许效率提高)。

  (四)重新确认,如果DOE在接到一个新的方法学被初步判定为B的通知3个月内不提交修改意见重新上报,将视为自动放弃这个方法学,EB将不再考虑这个方法学。

  (五)EB再次确认,除DOE可以咨询EB一个已经批准的方法学有关问题外,项目业主也可以通过DOE向EB咨询。

  三、关于小项目方法学

  根据缔约方会议的决定,EB正式批准了两个涉及“非可再生的生物质能”的方法学,即“AMS I.E 用于供热的非可再生生物质能的转换方法学”及“AMS II.G 非可再生生物质能热效率提高方法学”。这两个方法学的批准,将为我国农村广大地区开发项目提供方法学基础,将使CDM项目惠及农村和农民。请有关机构注意抓住时机开发这些项目。还请特别注意,这两个方法学同意采用抽样调查或文献调查确定监测的有关参数,这将大大降低监测成本,解决有些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的监测问题。但这个方法学总体上看还是很复杂、很麻烦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很小而且很分散。做这种项目协调工作量很大。

  四、关于项目注册,EB做出了以下决定:

  (一)对上次会议以来被EB提出审查的35个项目进行了审查(其中有我国的15个项目),决定无条件批准我国甘肃的三道湾水电等四个项目,这四个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即为获得批准;决定按照已经修改的内容批准我国湖南关门岩水电等5个项目,这5个项目将在公示已经修改的文件后注册;决定批准我国北京太阳宫天然气发电、江苏常熟HFC23 等16个项目。这16个项目将需要按照要求,对项目PDD文件和核实报告,按照审查过程中答复的内容及必要时进一步补充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后,报CDM执行理事会,经秘书处核对并报EB主席批准,被认为无问题后,即可公示注册。决定对我国湖南中州水电等11个项目纳入复审,由EB-38会议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可以注册。这样,中国申请注册的被审查的15个项目中,14个项目获得了批准,只有一个进入复审。

  特别提醒一句:对于需要修改后才能够注册的项目,请项目业主及DOE给予应有的重视,不要再出纰漏。而对于进入复审的项目,更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好这最后一次“复活”的机会。

  (二)对上次会议上被列入复审的10个项目进行了审查,决定无条件批准其中的两个项目,有条件批准其中的3个项目,这3个项目将需要提交修改文件或新的信息,经秘书处和EB主席批准后才能够注册。会议决定拒绝其余5个项目的注册申请。如这5个项目还希望申请作为CDM项目,将需要再次从头开始申报。

  (三)对上次会议审查的进入复审的项目、后决定有条件批准的15个项目中,13个项目提供了满意的信息,但有两个项目没有按照要求提供足够的信息,再次被拒绝批准。因此,有时候EB做出决定,同意有条件批准,但如果项目业主及DOE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还有可能最终被拒绝。

  五、关于签发减排量

  会议对上次会议以来提出要审查的14个签发申请进行了审查,同意其中的1个签发申请,并可以在会后马上签发;同意批准我国马关大梁子水电、达坂城三场一期风电等11个签发申请,但要求对监测报告和核证报告重新修改、报批、核对并经EB主席批准后,才能够签发减排量;对其余的2个签发申请,决定进行复审。上次会议进入复审的一个签发申请得到了有条件签发减排量。

  大梁子项目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按照PDD所述,把所发全部电力上网,而是部分上网、部分直接提供给附近的一个水电工程。EB对此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辩论。按理,提供给另外工地的电力,实际上也是替代了电网电力。但核心问题是没有经过EB批准就擅自改变了PDD,而又未能够证明另外的工地必定是用网电而不是含碳量更低的其它电力。因此,EB决定只同意签发上网的电力产生的减排量。该项目如希望得到全额减排量,要么全部上网,要么提出要求“偏离申请 deviation request”,一旦EB批准后,也可以获得全额减排量。

  六、其它事项

  (一)关于项目执行时间。现在有些报到EB申请注册的项目,已经很早就开始执行了。很多被拒绝的项目都是这种项目。请那些早期已经先启动执行的项目,如果符合CDM要求,尽早提交注册申请。不符合CDM要求的就不要提交。

  (二)关于项目没有按照PDD执行。如果项目注册后,一定要按照注册的监测计划执行,否则就得不到减排量,或者提前提出要求“偏移(偏离)”,经EB批准后,即可以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大梁子水电项目就是例子。

  (三)关于普遍性实践。中国本次被审查的项目,大多数都涉及到普遍性实践。为此,会议专门用半天时间研究了这个问题,但仍然无最终结果,只是大家对这个问题没有那么强烈和那么严格的要求了。我对这个问题的建议是:(1)要从公开的可获得的信息渠道去了解有那些类似的项目,而不可以从朋友或其它非正式渠道去打听项目信息;(2)重点比较本项目与其它项目可获得的公开信息的最核心的差别,如运行时间、开发难易程度等;(3)正在开发的CDM项目可以不提;(4)只比较项目所在地就可以,而不必进行全国性比较。

  (四)关于中国项目的“可研报告”的数据。EB和秘书处都知道,中国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写的,这种报告在得到政府批准后属于官方报告。在项目选择利用投资分析进行额外性论证时,要引用报告的很多数据。DOE被要求核查这些数据。根据目前的实践,DOE需要表明,其已经核实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用数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一致,这样的核实内容EB就可以接受。但DOE必须说明,其已经核实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五)核实和核证指南问题(VVM问题)。为规范核实和核证工作,EB正在加紧讨论和颁布核实和核证报告。项目业主、DOE及CDM技术中心和研究机构,应重视这项工作并提出建设性建议。如果时间允许,将在近期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这些问题,以便在下次EB会议上能够反映我们的关注。

  (六)在这里,再次告诫一次:对被EB提出审查的项目,请项目业主、编写PDD文件的服务机构和DOE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分析所提出的问题,组织详细的证明文件、准备好完备的答复文件。如果错过答复机会,项目很容易就会被拒绝注册。同时,还要及早行动,要在限定的答复期限(收到通知后两周以内)答复。
注:在2007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委员换届选举中,在我国代表团的努力下,科技部社会发展司全球环境办公室的吕学都副主任再次被选举为CDM执行理事会成员(候补委员),任期至2010年初的第一次EB会议前结束,他将为我国的CDM发展、为国际CDM的发展继续奋斗。

作者:吕学都 科技部社会发展司(全球环境办公室)
来源:科技部社会发展司(全球环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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