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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基本概念
 

  1.产生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温度快速上升,气候变化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日益明显,全球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全球变暖直接触发了热浪、干旱、洪水和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比率。根据欧盟委员会提供的数字,由于气候变暖,近20多年来,全球的自然灾害成倍地上升。1980年以来,欧洲64%的灾难是由洪水、风暴、酷暑等极端天气造成的,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143亿欧元(约合177亿美元),比20年前增加了1倍。
  同时,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通过昆虫传播的几率将有可能增大,并最终殃及世界人口40%至50%的人的健康和日常生活。在高温与高湿地区,气候变暖可能造成蚊蝇孳生,霍乱、疟疾和黄热病等的发病率直线上升。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人类活动——尤其是大规模的使用以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燃料所造成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对二氧化碳和其它与‘温室效应’有关气体的排放采取紧急的限制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才能使全球气温保持在能够让生态系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的水平,确保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2.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

  成立: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四十五届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进行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公约谈判。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被通过,1992年6月各国签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这一公约旨在限制人类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全球气候变暖。
  最终目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到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下去。
  UNFCCC将所有缔约国分成两组
  附件Ⅰ成员国——主要为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包括欧美、日本等38个发达国家,该组成员国要承担降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和义务。
  非附件Ⅰ成员国——主要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巴西、越南、韩国、非洲等100多个国家,该组成员国有义务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但不承担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责任。

  3.“京都议定书”由来

  《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UNFCCC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制定并通过。该议定书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2%。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俄罗斯于2004年11月5日签署了该议定书 , 满足了《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的前提条件(应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这是发达国家第一次受法律约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标志着深化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新时代的开始。

  《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到2008-2012年,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2%,其中欧盟削减8%,加拿大6%,日本6%;俄罗斯0%,波兰6%,乌克兰0%,捷克8%。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和模式、国土人口状况、生活方式等,使各国在实施《京都议定书》目标中面临不同的选择和挑战。

  4.“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3个国际合作机制之一。《京都议定书》共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即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第6条)、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第l2条)和排放贸易 (Emissions Trading,简称 ET,第l7条)。只有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合作,达到减排、发展的“双赢”机制。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附件Ⅰ国家的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在非附Ⅰ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附件Ⅰ国家可以用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的双重目的
  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换句话说,CDM既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以远远低于其国内成本的价格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上的承诺,也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促进可持续发展。下图显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原理。

  从理论上讲,CDM提供了一种“双赢 (win-win) ”的选择。对于发达国家而言,CDM不仅带来了更为成本有效的减排方案,也提供了更广阔的技术转让渠道与市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CDM的有效利用则有可能为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其中包括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拓宽融资渠道,获取先进技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减少区域性污染物产生等。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中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了重要契机
  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5年时间里,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同时,世界银行对中国CDM市场潜力的研究也表明,到2010年,中国CDM市场将占全球的35%到45%,约合1-2亿吨CO2当量的温室气体,这意味着中国将成为全球碳减排交易市场的“东道主”成员国之一,直接影响碳市的供应和价格。根据2006年中国已签署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行情估算,每年大约10至20亿美金的CDM交易来自于中国。这无疑给中国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CDM项目的基本条件:
  项目的每个缔约方自愿参与。缔约方即CDM项目的参与方,包括发展中国家产生CERs的项目投资方,和附件I发达国家CERs购买方,均应是自愿参与。
  产生真实、长期和可测量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保证产生的减排量是有计划的、可交付的,最终保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进行交易。
  CDM项目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内容是CERs。而CERs本身是个指标,看不见摸不着。其产生必须是以实体项目为依托。CERs是如果没有该项目而上常规项目多出的排放量,是虚拟项目与实体项目排放量的差值。虚拟项目按照某种假设条件和方案确定以后,其排放量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就确定了(一个计入期完成后,基准线有可能会重新核定)。有可能变化的只有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就是说CERs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实体项目的排放量的变化。(即CERs是实体项目的排放量的函数)。因此实体项目的排放量必需是真实可测量的。项目的环境额外性不应因减排量的转移所抵消。
  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效益必须是额外的。CDM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 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DM支持下, 存在诸如财务、技术、融资、风险和人才方面的竞争劣势和/或障碍因素, 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 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反言之, 如果某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能够正常商业运行, 那么它自己就成为基准线的组成部分, 那么相对该基准线就无减排量可言, 也无减排量的额外性可言。
  比如:一个经济指标非常差的水电项目,尽管此项目有很多社会效益,但银行不愿贷款,投资者认为没有盈利也不愿投资,那么此项目就很难建成。因此这个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在正常或常规的理念下是不会产生的,只有在CDM机制的作用下,才会有投资者投资建设,才会有减排量的产生,也就是说,相对于正常而言,此减排量是额外产生的。
额外性是判断项目能否成为CDM项目的一个重要特征。
  项目可以促进当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在经济、教育、卫生、交通、技术、环境方面,给当地带来改善和提高。因此,CDM应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采用相对成熟的技术可以保证项目能够高效稳定运行,能够保证有一定的寿命期,产生足够量的CERs,对环境的影响有可持续性,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5.CDM项目减排原理

  CDM项目从实现减排的原理上讲,可以分成两大类: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具体见下图所示。


  直接减排,即通过某种方式直接减少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分解、利用温室气体,联合国EB已经注册的我国山东东岳化工、浙江巨化化工等HFC23分解项目,就是通过直接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HFC23进行分解,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或者直接将已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捕捉、减少,如造林与再造林项目,联合国EB已经注册的我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就属于此类项目。
  间接减排,即通过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达到温室气体减排。如能源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能源替代等类型,均可以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间接较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最为常见的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项目、水力发电项目,均属于清洁能源,没有排放,通过提高利用此类能源,减少火力发电,间接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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